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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告第三者,然後把自己的配偶叫上法庭作證,讓他親口承認外遇。這種案件我承辦過不少。

被告方通常會激動地說:「他們是夫妻!當然串通好了!這種證詞怎麼能信?」

我理解這個直覺,但法院的答案是:原則上可信。

這篇解釋為什麼,以及那幾種例外落在哪裡。

三大迷思

迷思一:自己人作證,法院一定不採

不對。台灣的民事訴訟沒有「利害關係人不得作證」這種規定。配偶可以作證,家人可以作證,證詞的可信度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

迷思二:配偶承認了,案子就定了

也不對。交往過程性行為這兩件事,法院的態度通常不一樣。前者的證述往往可以單獨採信,後者則常常需要其他客觀事證來補強。

迷思三:只要有證人,就不用其他證據

證人證述是證據方法之一,不是萬靈丹。而且證人一旦出庭,就要接受兩造訊問。問得好,證人會替你把案子做實;問得不好,證人會替對方打開破綻。

法院怎麼看

為什麼「原則可信」

關鍵在於證人的證述是有代價的

民事訴訟法第 313 條第 1 項 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具結之後如果說謊,後果是:

刑法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不是小事。

所以法院的邏輯是:一個人在具結、面臨偽證罪風險的情況下,仍然承認自己外遇,這種對自己名譽極為不利的陳述,通常沒有說謊的動機。實務上這類「不利於己」的陳述,可信度反而較高。

交往過程 vs 性行為

交往過程的證述:通常可信。

見過幾次面、去了哪裡、傳過什麼訊息、關係到什麼程度。這些事情通常有客觀痕跡可以勾稽(消費紀錄、行車紀錄、社群貼文),證人也很難憑空編造細節而不出破綻。

性行為的證述:通常需要補強。

這一點很多人不理解。既然證人都承認了,為什麼還不夠?

原因是性行為的性質特殊:發生在私密空間、無第三人在場、事後也難有直接痕跡。法官如果單憑一方證述就認定,等於把整個要件建立在一句話上,風險太高。

所以實務上常見的處理是:證人證述搭配其他客觀事證才會被採信。例如:

  • 同進同出旅館、汽車旅館的影像或訂房紀錄
  • 對話中有指涉性行為的內容
  • 長時間單獨處於私密空間的紀錄
  • 共同居住的事證
  • 交往期間偏長,或交往程度甚密

有這些客觀證據佐證時,配偶的證述通常會被採信。

三種可能被打折的例外

例外一:法官的個別見解

有些法官對夫妻間證述的態度天生比較保留,會要求更高的補強程度。這不是誰對誰錯,是自由心證本來就存在的空間。老實說,這一項無法預測,也無法準備。

例外二:兩人仍未離婚、甚至仍在同居

這是被告方最有力的攻擊點。

如果配偶作證時仍與原告維持婚姻、仍住在一起、經濟仍然共同,那麼他的證述就存在一個結構性的問題:他有配合原告的動機。

配合原告告贏第三者,賠償金進入的是這個家庭的口袋;同時,把責任集中推給第三者(例如強調「是他主動勾引我」),也有助於自己在婚姻中脫身。

例外三:有其他利益糾葛

除了婚姻本身,還要看有沒有其他利益牽連:

  • 兩人正在協議離婚,證詞是否為條件交換的一部分
  • 子女監護權的爭取
  • 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談判

標準流程

如果你是原告方

步驟一:先確認證人願意作證,而且能承受訊問。 出庭是有壓力的,臨陣退縮或當庭改口,殺傷力比不傳更大。

步驟二:先把客觀證據補齊,再談傳證人。 讓證人證述去「印證」客觀證據,而不是讓客觀證據去救證述。順序不同,效果差很多。

步驟三:預想對方會怎麼攻擊。 你們現在什麼關係?有沒有離婚?誰在付這場官司的錢?夫妻之間有沒有條件交換?

步驟四:證述範圍要具體、可查證。 越具體、越能與其他事證勾稽的內容,越站得住腳。

如果你是被告方

步驟一:查清楚證人與原告的現況。 離婚了嗎?還住一起嗎?財產分了嗎?監護權怎麼談?

步驟二:找出利益結構。 這場官司贏了,證人得到什麼?

步驟三:針對性行為部分集中火力。 這是補強要求最高的部分,也最容易撐不住。

步驟四:找矛盾。 證述與書狀、與對話紀錄、與其他客觀事證之間的任何不一致,都要標記出來。

我的處理方式

我在評估這類案件時,第一個查的不是證人說了什麼,而是證人現在的處境是什麼。

一個已經離婚、財產分完、監護權定了、跟原告再無往來的證人,他的證述我會給予相當高的評價,因為他沒有理由說謊,說謊反而讓自己揹上偽證罪。

一個還在婚姻裡、還在談離婚條件、還跟原告住在一起的證人,我就會非常仔細地檢視每一句話的動機。

這不是質疑人的品格,是訴訟上必須做的結構分析。

至於原告方,我會提醒一件很多人沒想到的事:傳自己的配偶出庭作證,是有代價的。 訊問的過程會把婚姻裡最難堪的細節攤在法庭上,而且對方律師沒有理由手下留情。有些當事人事後告訴我,那一天比發現外遇的那一天還難受。

值不值得,要看你的案子有多需要這個證人。

最後

如果你正在面對這個問題,不管你是想傳證人的一方,還是要面對證人的一方,先不要急著決定。

證人這一步走出去就收不回來,而每個案件的關鍵差別,往往就藏在「誰在什麼處境下說了什麼」這種細節裡。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與實務觀察的整理,非針對個案所為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會因事實、證據與承審法院見解而有不同, 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結果之保證。若您正面臨相關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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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珊玉律師

林珊玉 律師(珊玉律師)

同在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深耕侵害配偶權訴訟,擅長證據攻防,協助被告取得免賠判決;代理原告方亦秉持同理心,爭取合理賠償與道歉。同時具備大專院校職場不法侵害外部調查、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等專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