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賠償的行情價,你用手機查三分鐘就查得到;但沒有人告訴你,同樣是被抓到開房間,為什麼有人賠十五萬,有人賠八十萬。
我執業以來被問最多的就是這一題。而我必須先講一句可能不太中聽的話:會去查行情的人,通常還沒意識到自己真正該問的是什麼。 行情表是一堆判決結果的統計,它告訴你「別人最後賠了多少」,卻沒告訴你「那個數字是怎麼被做出來的」。
真正費心力的,從來不是預測金額,而是控制金額。
三大迷思
迷思一:查到行情表,就知道自己大概會賠多少
行情表是結果,不是原因。而且公開判決只佔全部案件的一小部分,大量案件在調解、和解階段就結束了,從來沒進過統計。你看到的那個區間,本身就是有偏差的樣本。
迷思二:情節一樣,判賠金額就會差不多
情節只是起跑點,不是終點線。我看過情節相近的兩個案子,一個判二十萬,一個判七十萬。差別不在事實,在於這中間發生了什麼、雙方怎麼應對。
迷思三:全盤否認是最安全的答辯
這是我看過最貴、也最常見的誤判。
很多人一收到起訴狀,直覺反應就是全部否認:沒有這回事、只是朋友、對話是開玩笑的。但如果原告手上的證據其實已經足夠,你的全盤否認在法官眼中會變成三件事——不誠實、無悔意、且浪費法院資源。
原本可能落在中段的金額,會因為這個態度往上跳。滿盤皆輸、重判收場,多半是這樣來的。
法院怎麼看
先回到條文。侵害配偶權請求的是精神慰撫金,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加上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準用第 1 項:
請特別注意「情節重大」四個字。這不是擺著好看的形容詞,是實際會被審查的要件,也是被告方最主要的戰場。
而金額怎麼定?關鍵在這一條:
看到「依所得心證」了嗎?這就是為什麼慰撫金沒有公式。它不是算出來的,是裁量出來的。
檯面上大家都知道的因素
法院酌定金額時,會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侵害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具體來說:
- 互動的性質:純訊息曖昧、有肢體接觸、或有性行為
- 持續的時間與頻率
- 婚姻存續期間、有無未成年子女
- 有無加重情事,例如因此生育子女
- 兩造的財產所得狀況(法院會調閱稅務資料)
這些坊間文章都寫過,我不重複。以下四件事,才是我覺得真正在移動數字、但幾乎沒人講的。
真正決定數字的四件事
一、法官個人的價值觀
慰撫金是裁量權,而裁量權背後坐著一個人。法官對婚姻的看法、對性別的態度、對外遇這件事本身的道德評價,都會反映在最後那個數字上。
同一個地方法院,不同股的判決結果可能差很多。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是「依所得心證」這四個字必然帶來的結果。
我不會在訴訟中直接談論這件事,但在評估案件時,承辦股的裁判風格是我一定會納入的變數。這是實務工作者心照不宣、但很少寫進文章裡的一環。
二、那段時間的社會風氣
法院不在真空裡運作。通姦除罪化之後、某些引起廣泛討論的社會事件之後,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態度會出現細微的調整。
這種調整不會有人公告,也不會寫在判決理由裡,但如果你長期承辦同一類型的案件,會有明顯的體感。案件遞狀的時機,有時候比你想的重要。
三、答辯策略
這是四項裡面,你唯一能完全掌控的。
前面提過,全盤否認在證據充足的案件裡是災難。但反過來,全部承認也不是好選擇——一旦自認,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對方就不用舉證了,而且自認的撤銷有嚴格限制。
真正的功夫在中間:哪些爭執、哪些不爭執、爭執到什麼程度、用什麼理由爭執。 承認客觀事實但爭執「情節重大」的評價,跟全盤否認事實,在法官眼中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前者是防禦,後者是抵賴。
四、事發後兩造的互動
從外遇被發現,到判決確定,這中間往往有一到兩年。這段期間發生的每一件事,都可能被寫進書狀。
- 有沒有繼續聯繫?
- 有沒有騷擾、公開羞辱、向對方公司或親友散布?
- 有沒有表達過歉意?用什麼方式?
- 面對調解時的態度如何?
我看過被告因為訴訟期間持續挑釁而被大幅加重的,也看過原告因為在對方職場散布資訊、反被認定有可歸責情事而請求打折的。這一年多的表現,是雙方都在寫、而且法官會讀的一份補充陳述。
收到起訴狀後的評估流程
如果你是被告,我會建議按這個順序走:
步驟一:先看證據,不要先看金額。 對方請求一百萬不代表會判一百萬。先確認他手上有什麼,能證明到哪裡。
步驟二:逐項標記「爭執/不爭執」。 客觀事實(有沒有見面、有沒有傳訊息)和法律評價(是否逾越分際、是否情節重大),是兩層不同的東西,不要混在一起否認。
步驟三:盤點自己的減責素材。 經濟狀況、家庭負擔、事後補救行為、對方也有可歸責之處的證據。
步驟四:評估和解的時間點。 訴訟拖越久,成本越高,而且變數越多。
步驟五:確認時效。 這一項最容易被忽略,但一旦成立就是全壘打。
我的處理方式
接到這類案件,我會先做一件事:把當事人手機裡所有相關紀錄,按時間軸整理過一遍。 不是為了找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是為了知道對方可能有什麼。
很多當事人會下意識只給我對自己有利的截圖。但訴訟不是這樣運作的——我必須先知道最壞的情況,才能決定要打哪裡、讓哪裡。
接著才是策略層:這個案件是要爭事實、爭評價、還是爭金額?三種路線的書狀寫法完全不同,而且選錯路線的成本,通常比證據不足還高。
至於金額,我不會給當事人一個數字。我會給一個區間,並誠實說明這個區間為什麼會浮動——因為裡面確實有法官、有時機、有運氣的成分。任何跟你保證金額的人,你都應該保持警覺。
最後
如果你正在面對這件事,先不要急著查行情、也不要急著自己回覆對方。
每個案件真正的差別,往往不在「發生了什麼」,而在「發生之後你做了什麼」。而這一部分,還來得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