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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早就跟我說他們分居了。」

「是他一直纏著我,我根本沒有主動。」

「他們早就沒感情了,我又沒有破壞誰的家。」

這三句話,我在諮詢室裡聽過無數次。說的人都以為自己在替自己辯解,但每一句都在替原告補上一塊拼圖——

第一句,你承認了你知道他有配偶。

第二句,你承認了往來確實存在。

第三句,你承認了婚姻關係還在,而且婚姻不睦本來就不是免責事由。

真正能讓你免賠的,其實是「你不知道對方已婚」。而且這一點的舉證責任在原告身上——是他要證明你知情,不是你要證明你不知情。

問題是,多數被告在搞清楚這件事之前,就已經自己先把「知情」講出來了。

法院怎麼看

知情這一關,舉證責任在原告

侵害配偶權是侵權行為,原告要主張你成立,就必須證明你有故意或過失——也就是你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已婚

這一關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不在你。所以「我不知道他已婚」不是你要拚命去證明的事,而是原告要設法推翻的事。

你要做的是兩件:第一,不要自己把它推翻掉(這就是前面那三句話的殺傷力);第二,等原告拿出東西時,有能力反擊

金額是怎麼被決定的

如果知情這一關過不了,剩下的就是金額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審酌一切情況」——這五個字,就是你所有減責素材的入口。

你能放進「一切情況」裡的東西越具體,數字越有機會被拉下來;放不進去的,法官不會替你想。這也是為什麼「我很無辜」「我很辛苦」這種話在法庭上幾乎沒有作用——它們不是資料,是感受。

所以下面三個方向,重點都不在「可不可以主張」,而在你舉不舉得出來

三個真的有用的方向

方向一:能反駁「你知情」的證據

這是有機會完全免責的方向,優先度最高。

前面說過,知情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但實務上原告通常會端出一些東西來,你手上如果有這些,就是最直接的反擊:

  • 對方明確表示自己單身、離婚、分居的對話紀錄
  • 對方的社群帳號呈現單身狀態,或刻意隱藏婚姻資訊
  • 交往期間對方獨居、住處沒有任何家庭生活痕跡
  • 你曾詢問對方感情狀況、對方否認的紀錄
  • 共同友人可證明大家都以為對方單身
  • 對方使用交友軟體且標示單身的截圖

特別提醒: 如果你曾經懷疑過並且問過,那次對話的紀錄非常有價值——它顯示你有盡到查證義務,這對排除「過失」很關鍵。

方向二:能證明你曾經拒絕的證據

這是很多人有、卻沒想到要提的東西。

如果你曾經拒絕過對方、要求保持距離、表達過想結束,這些紀錄能大幅改變法官對「情節重大」的評價。它呈現的圖像是:你不是主動介入的一方。

可以找的東西:

  • 你傳送的拒絕、劃清界線的訊息
  • 你單方面封鎖、已讀不回的紀錄
  • 你曾表示要結束關係的對話
  • 對方持續糾纏、你多次迴避的往來紀錄

方向三:能證明經濟狀況的資料

先講一個陷阱。很多網路文章會告訴你,經濟困難可以引用這一條:

民法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請注意中間那六個字。侵害配偶權在絕大多數案件裡,被認定的是故意——你知道對方已婚還發展關係。既然是故意,這一條的適用前提就不存在,主張了通常會被打回來。

那經濟能力還有沒有用?有,但走的是另一條路。 它不是「減輕賠償」的法定事由,而是法官酌定金額時的考量因素,也就是前面說的「一切情況」之一。

這兩者的差別很重要:前者是要求法院打折,後者是影響法院一開始就把數字定在哪裡。書狀寫法完全不同。

要提就提完整的:

  • 最近年度的所得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稅局可申請)
  • 薪資明細、勞保投保資料
  • 貸款、負債證明
  • 扶養義務的證明(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身心障礙家屬)
  • 重大疾病的診斷證明與醫療支出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零散地講「我很辛苦」沒有用。一份完整的財務圖像,才會進入法官的心證。

另外補充:如果是兩對夫妻之間

這一項比較少人談,實務上確有其效果。

如果這是兩對已婚配偶之間的關係,那麼雙方的配偶都各自享有對他方的請求權。原本是 A 的配偶告 B,變成 A 的配偶告 B、B 的配偶告 A,兩案並存。

談判態勢會因此改變:原本是一方求償、一方防守,變成雙方都有籌碼,和解的空間和條件都不一樣了。

但我必須把話講清楚: 這個做法的前提是,另一方的配偶確實有真實的請求權基礎,而且是本於自己的意思決定提告。不建議只是為了施壓而提起沒有依據的訴訟。

標準流程

步驟一:先確認時效。 對方是什麼時候知道你是誰的?超過兩年就是全壘打,優先檢查。

步驟二:盤點「不知情」的素材。 這是可能全身而退的方向,先看有沒有。

步驟三:盤點「曾拒絕」的素材。 影響情節評價,優先度次之。

步驟四:準備完整財務資料。 為了進入酌定因素。

步驟五:評估和解時機。 訴訟拖越久,成本和變數都越高。

我的處理方式

當事人來的時候,我通常會要求他完整檢視手上有的對話紀錄或內容。

因為「不知情」和「曾拒絕」的證據,幾乎都埋在關係初期。那時候的對話最自然、最沒有防備,也最有可能出現「你不是單身嗎」「我們這樣不好吧」這種句子。

很多當事人自己看過無數次,但因為那些訊息「跟外遇無關」,就直接跳過了。

至於金額,我不會給保證。但我可以說一件確定的事:同樣的案情,資料整理得完整與否,結果的差距可能是好幾十萬。 這一部分不靠運氣,靠準備。

最後

如果你正在經歷這件事,我知道你現在最想聽的是「有沒有機會不用賠」。

我的誠實回答是:要看你手上有什麼。而在你判斷自己「什麼都沒有」之前,請先讓專業的人陪你翻一次。很多關鍵證據,當事人自己看的時候不覺得那是證據。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與實務觀察的整理,非針對個案所為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會因事實、證據與承審法院見解而有不同, 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結果之保證。若您正面臨相關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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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珊玉律師

林珊玉 律師(珊玉律師)

同在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深耕侵害配偶權訴訟,擅長證據攻防,協助被告取得免賠判決;代理原告方亦秉持同理心,爭取合理賠償與道歉。同時具備大專院校職場不法侵害外部調查、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等專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