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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對方透露出要提告的那一刻起,你講的每一句話、傳的每一則訊息,都可能出現在起訴狀的證據清單裡。

這篇文章的核心建議只有兩個字:閉嘴。

聽起來很冷血,但這是我在實務上看過太多次之後,最誠實的建議。多數被告輸掉的不是官司本身,是輸在收到消息後那慌亂的兩個禮拜。

三大迷思

迷思一:先去道歉,對方氣消了就不會告

我完全理解這個直覺。人在心虛和恐懼的時候,第一反應就是想把事情「處理掉」,而道歉感覺是成本最低的方式。

但請你想清楚一件事:對方正在準備提告。 他此刻不是在等你的歉意,是在蒐集證據。

你傳過去的那句「對不起,我當小三,我真的錯了」,在訴訟上是什麼?是承認的證據。是判決書裡「被告於事發後傳送訊息表示歉意,足認其確有系爭行為」的那一段。

我看過太多案件,證據原本七零八落,結果被告一段情真意切的道歉,把所有洞都補起來了。

迷思二:我把話講清楚,對方就會理解沒那麼嚴重

解釋的過程,就是承認的過程。

「每次都是他先說要約出去的」——你承認了出去好幾次。

「他一直跟我說他要離婚了」——你承認了你知道他已婚。

你以為你在澄清,實際上你在替對方完成舉證。而且這些對話全部都在對方手機裡,隨時可以截圖、可以錄音。

迷思三:一收到存證信函就要趕快花錢請律師

這一點我的看法可能跟很多同業不同:通常不用那麼早。

存證信函本身沒有法律強制力,它是一個信號,不是一個程序。收到存證信函之後,你要做的是保持安靜、保存資料、評估狀況,而不是立刻花一筆錢。

真正該找律師的時機,我在後面說。

法院怎麼看

訴訟外的道歉,沒有任何保護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

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注意條文的範圍——「調解程序中」。也就是說,在法院的調解程序裡,你為了促成和解而做的讓步和陳述,就算調解破局,也不能被拿來當作判決依據。這是法律給和解意願的保護傘。

但是——你在 LINE 上傳的道歉、你在咖啡廳裡被錄下的那段對話、你寫給對方的那封信,完全不在這個保護範圍內

一個在法院調解室裡說的「我願意賠五十萬」,跟一個在 LINE 上說的「我願意賠五十萬」,法律效果天差地遠。

自認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而且依同條第 3 項,自認要撤銷,原則上必須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對方同意。不是你反悔就可以收回的。

雖然訴訟外的道歉在法律上不等同於訴訟上的自認,但它會作為證據被提出,並成為法官形成心證的基礎。

標準流程:從聽到風聲到收到起訴狀

階段一:對方開始質問、放話要告

該做的:

- 不承認、不否認、不解釋。「我現在沒辦法談這件事」就夠了

- 停止與相關人士的一切聯繫(不是刪除,是停止)

- 絕對不要刪除任何紀錄。 刪除本身可能被解讀為湮滅證據的心虛,而且對方手上通常也有一份

- 把自己這邊的紀錄完整備份,包括對你有利的部分

不該做的:

- 主動聯絡對方配偶「把話說開」

- 傳道歉訊息

- 在共同朋友群組裡解釋

- 找對方談判、試圖私了

階段二:收到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通常是律師擬的,會寫明請求金額和期限。

該做的: 保持安靜。看完、收好、不回覆。

可以做的: 如果你評估自己確實有和解意願、而且希望在訴訟前解決,這時候可以考慮諮詢律師,由律師出面回覆。差別在於——律師的回覆會是策略性的,你的回覆通常是情緒性的。

不該做的: 自己寫回覆解釋一大堆侵權事實,以為寫得越清楚,對方就不會來告。也不要自己打電話過去、自己跑去談。

階段三:收到起訴狀

這就是找律師的時機。

為什麼是這個時候?因為到了這一步,你才第一次看到對方的完整牌面:他主張什麼、請求多少、提出哪些證據。在此之前,任何評估都是猜測。

而且答辯有期限,法院會給你一段時間提出答辯狀,這段時間律師需要拿來研究卷證、擬定策略。

一個例外:真心想在訴訟前和解的人

前面說的「不要主動道歉」,有一個例外。

如果你的個人狀況是——不管賠多少錢都想立刻結束、無法承受訴訟曝光的風險、或有其他非解決不可的理由,而且對方也確實有和解意願——那麼訴訟前的接觸是有意義的。

但即使是這種情況,我的建議仍然是:讓律師出面,不要自己去。

我的處理方式

當事人第一次來找我,我最常問的第一句話不是「發生什麼事」,而是:

「從你知道對方要告你到現在,你跟他們說過什麼?」

因為這一題的答案,往往決定了這個案子好不好打。有時候我聽完會鬆一口氣,有時候我會沉默三秒。

如果已經傳過道歉訊息了呢?也不是世界末日。實務上還是有處理空間——道歉的內容、語境、當時的心理狀態,都還可以爭執;而且道歉本身跟「情節重大」的成立與否,是兩件不同的事。

只是本來可以打的那一仗,變得比較難打而已。

所以我把這篇文章寫在前面,希望有人在傳出那則訊息之前先看到。

最後

如果你正在經歷這件事,現在最重要的事情不是想辦法解決,而是先停下來,什麼都不要做

急著處理的衝動,通常就是對方在等的東西。每個案件真正的關鍵差別,往往藏在你以為無關緊要的那幾句對話裡。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與實務觀察的整理,非針對個案所為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會因事實、證據與承審法院見解而有不同, 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結果之保證。若您正面臨相關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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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珊玉律師

林珊玉 律師(珊玉律師)

同在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深耕侵害配偶權訴訟,擅長證據攻防,協助被告取得免賠判決;代理原告方亦秉持同理心,爭取合理賠償與道歉。同時具備大專院校職場不法侵害外部調查、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等專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