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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這個數字,網路上查得到。但對配偶的那兩年從什麼時候起算,我看過兩種完全相反的判法。

而這一題,往往決定一個案子能不能打。

三大迷思

迷思一:先告第三者就好,配偶那邊再看看她會不會改

這是我遇過最多、也最可惜的狀況。

當事人的心情我完全理解:對第三者是恨,對配偶是還有感情。想著先處理外面那個,家裡這個再觀察一段時間,如果真的改了就算了,沒改再說。

問題是,觀察的那段期間,時效在跑。

等到兩年後你確認對方沒有要改,回頭想追究,可能已經來不及了。感情上你給了對方機會,法律上你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迷思二:我早就知道了,一定過期了吧

這是相反方向的誤判,而且一樣可惜。

時效的起算點是「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人」,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很多人只想到前半段——我三年前就發現他外遇了——卻忘了後半段:你是什麼時候知道第三者是誰的?

我遇過當事人一開口就說「三年前就發現了,應該來不及了吧」,聊下來才知道,第三者的身分是上個月才確認的。這種情況對第三者的時效根本還沒開始跑。

而對配偶的部分,還有民法第 143 條那一層可以主張,我在下面單獨說。

在你自己下結論說「來不及了」之前,先讓人幫你看一遍。

迷思三:寄了存證信函,時效就中斷了

這是很多人的誤解,而且代價很大。

請求(例如寄發存證信函)確實可以中斷時效,但依民法第 130 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很多人寄完存證信函就覺得安全了,開始慢慢談、慢慢等。等到超過六個月,那次請求的中斷效力等於沒發生過。

法院怎麼看

條文本身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兩個時效同時在跑,先到者先屆滿:

  • 兩年:從你「知道有損害」而且「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起算
  • 十年: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不管你知不知道

「知道」要知道到什麼程度

條文要求兩個「知」同時具備。實務上一般認為需達到相當程度的確信,而不是單純的懷疑。

這對第三者的部分特別重要:如果你只知道配偶外遇,但完全不知道對方是誰,對第三者的時效通常還沒開始起算。 要等到你查出身分之後。

對配偶的時效:婚姻中拖過兩年,還能告嗎?

這才是實務上真正的爭點。

情境是這樣:你知情已經超過兩年,但你們還沒離婚,婚姻還在。這時候想追究配偶的責任,來不來得及?

爭執的依據在這一條:

民法第 143 條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先看懂機制。這一條講的是「時效不完成」,不是「時效重新起算」。意思是:夫妻之間的權利,時效不會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完成,會一路延到婚姻關係消滅後滿一年才完成。

依這個見解,答案是可以告。 婚姻還在,時效就還沒完成,就算你已經知情三年、五年,請求權都還在。

但我也遇過採否定見解的法官。 直接適用民法第 197 條:自知悉時起兩年,條文沒有因為對象是配偶就設例外,兩年過了就是過了。

肯定、否定兩種見解,我在實務上都遇過。 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是這一題本來就還沒有統一的答案。

所以我從來不會對當事人說「放心,婚姻還在,你還有民法第 143 條」。這句話有可能是對的,但你不會知道自己遇到哪一種法官,而賭錯的代價是整個請求權歸零。

另外兩個提醒:

  • 這一條只處理對配偶的請求權。對第三者完全不適用,第三者那邊就是老老實實的兩年。
  • 就算採肯定見解,婚姻結束後也只有一年的緩衝,比多數人想像的短很多。

持續性外遇怎麼算

如果關係持續了好幾年,起算點是第一次還是最後一次?

實務見解不一致。較常見的處理方式是把持續期間內的行為視為繼續性的侵害,時效未必從最初那一次起算。但這一點爭議性高,個案仍需個別評估。

時效完成了會怎樣

這裡有個關鍵誤解:時效完成不是請求權自動消失,法院也不會主動幫被告審查。

民法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白話說:

  • 對被告: 時效完成是「抗辯權」,你必須自己主動提出。沒提,法院照樣判你賠
  • 對被告的另一個陷阱: 時效完成後如果你承認債務、提出擔保、或已經付了錢,事後不能再用時效為由要回來
  • 對原告: 就算時效可能有問題,仍然可以起訴,因為對方未必會提出抗辯

時效盤點的標準流程

步驟一:確定你「知道」的日期。 不是懷疑的日期,是確信的日期。有沒有客觀事證可以佐證這個時間點?(例如當天的對話、就醫紀錄、跟朋友說的訊息)

步驟二:分開計算兩個對象。 對配偶和對第三者的起算點通常不同,要分開盤。對第三者只有民法第 197 條的兩年;對配偶則多一層民法第 143 條的爭議,但那一層不保證法官會採。

步驟三:確認第三者身分的確認日。 這往往比你以為的晚,也往往救得回來。

步驟四:檢查有沒有已經做過的中斷行為。 寄過存證信函嗎?什麼時候寄的?之後六個月內有起訴嗎?

步驟五:如果同時考慮離婚,另外算一條線。 這一點下面單獨講。

千萬不要跟離婚的期間搞混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和以外遇為由訴請離婚,是兩件不同的事,期間規定完全不同:

民法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看清楚——知悉後六個月,事發後兩年。

如果你打算以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請求離婚,六個月跑得非常快。 這個期間比損害賠償的兩年短得多,而且很多人完全不知道有這條。

另外,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依民法第 1056 條還可以另外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那又是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不要混在一起算。

我的處理方式

只要當事人的案件時間拉得比較長,我第一件事一定是先拉時間軸,把幾個日期釘死:

發現異狀的日、確信外遇的日、確認第三者身分的日、最後一次外遇行為的日、寄發存證信函的日。

釘完之後,我會誠實告訴當事人風險在哪。如果落在灰色地帶,我不會拍胸脯說「沒問題可以打」,因為前面說過——同一件事我看過兩種判法。

而我給所有當事人的建議一律是同一句:知悉起兩年內提告。

不是因為兩年是唯一正確的解釋,而是因為在兩年內,你不需要說服任何人;超過兩年,你就得先花一場仗去說服法官接受對你有利的那種見解,而你不知道會遇到哪一種法官。

能不用賭的時候,不要賭。

最後

如果你的狀況是「還在觀察對方會不會改」,我想請你至少做一件事:去查一下你確信的那天是哪一天,然後往後推兩年,把日期寫下來。

給對方機會是你的選擇,我尊重。但請在知道代價的前提下做這個選擇,而不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錯過。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與實務觀察的整理,非針對個案所為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會因事實、證據與承審法院見解而有不同, 本文內容不構成任何結果之保證。若您正面臨相關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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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珊玉律師

林珊玉 律師(珊玉律師)

同在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深耕侵害配偶權訴訟,擅長證據攻防,協助被告取得免賠判決;代理原告方亦秉持同理心,爭取合理賠償與道歉。同時具備大專院校職場不法侵害外部調查、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等專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