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分鐘重點

  • 兩道門檻,缺一不可:客觀上互動動搖婚姻忠實目的,加上被告明知對方已婚。
  • 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不必證明自己不知情,是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知情。
  • 照片否認不了,就別否認。硬拗會賠掉法官對你其餘陳述的信任。
  • 承認客觀行為、否認主觀要件,才會讓「不知情」的主張顯得真實可信。
  • 民事訴訟主張證據排除、違法取證,甚少法院會認同。

簡答:不知情已婚,就不用賠。 侵害配偶權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客觀上互動已足以動搖婚姻的忠實目的」與「被告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兩項要件,而主觀上是否明知,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即使承認牽手、同遊、過夜等全部客觀事實,只要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知情,請求仍會遭到駁回。

本文以本所承辦的一件第一審判決為例:牽手、十指緊扣、同遊過夜的照片一張不少,當事人對這些事實全部不爭執,法院仍判決原告的請求全部駁回。同一案件中另一名被告,則遭判賠。

同一原告、同一名配偶、同一位法官。差別只有一個——原告能不能證明被告「明知對方已婚」。

本文案例為林珊玉律師承辦真實案例,內容依判決內容整理並稍加改寫。

一、侵害配偶權是什麼?成立要件有哪些?

實務上,配偶對第三人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多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及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準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為之。

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

拆開來看,請求要成立必須同時跨過兩道門檻:

  • 客觀要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的忠實目的。
  • 主觀要件——被告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

兩者是「且」的關係,不是「或」。客觀行為再明確,主觀要件不成立,請求一樣不成立。

二、「我不知道他已婚」可以抗辯嗎?舉證責任在誰?

可以抗辯,而且舉證責任在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是否明知對方有配偶,屬於原告請求權成立的要件事實,自應由原告證明。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15 號民事判決)

被告無須證明自己不知情;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知情。 當原告的證據不足以支撐「知情」時,即使被告的說法本身也有瑕疵,法院仍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三、對方已經有照片了,應該全部否認嗎?

不應該。但也不能全部承認。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常見一種「焦土式」答辯:照片爭執、行為爭執、證據能力爭執、知情與否也爭執。看似滴水不漏,實則每一項都打得不深,法院也無從辨識被告真正的主張為何。更嚴重的是,對明顯有照片可證的事實仍予否認,法官對被告其餘陳述的信任將一併流失——而主觀要件的攻防,恰恰最依賴被告陳述的可信度。

可以承認的:已有照片等客觀證據、否認也無從成立的事實。約會、牽手、同遊過夜,均屬此類。

不能輕易承認的:足以推論「知情」的間接事實,例如:曾進入對方與配偶共同居住的住處、見過對方的配偶或子女、曾聽聞對方的婚姻狀況、曾在對方配偶名下的場所活動。

四、主觀要件值不值得打?先看原告手上是哪一種證據

證據類型典型內容可爭執程度建議方向
第一類:被告自己的言行被告在訊息中提及對方配偶;遭質問時的即時反應最難推翻答辯重心宜轉向情節輕重與賠償金額的酌減
第二類:客觀環境交往地點即為對方與配偶的住處;出入對方家庭場域可以爭執須提出具體、合理的替代說明,不能只是空泛否認
第三類:第三人之陳述配偶向原告承認「她知道」;親友轉述最有空間檢驗:該陳述所指是否即為被告?陳述者前後是否一致?

五、本案怎麼打:讓原告的錄音對不上

原告提出其與配偶的對話錄音。配偶在錄音中稱交往對象「當然知道」其有妻小——單看這句話,似乎足以證明知情。

但同一段錄音中,配偶另稱雙方是經「朋友的朋友」認識,並否認曾為對方承租房屋。

本件答辯則具體陳述:被告甲是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原告配偶,交往期間對方從未表明已婚,並因被告甲每日自外縣市通勤,原告配偶主動為其承租臺北住處。而關鍵在於——原告自己在起訴時也主張,該住處是配偶為被告甲所承租。

僅能知悉該名與〔原告配偶〕交往之人知悉〔原告配偶〕有配偶一事,然無從證明此對話中所指之人為〔被告甲〕……均與〔被告甲〕與〔原告配偶〕來往情況未合,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缺乏事證而無從證明。

這種矛盾不會自行浮現。必須先以被告方的具體陳述建立對照基準(何時、何地、如何認識、如何往來),再逐一比對全卷,矛盾才會被凸顯出來。若被告只是空泛否認「我不知道」,法院手上沒有任何對照組,錄音就會被原封不動地採信。

六、對照組:另一名被告為什麼被判賠?

另一名被告(被告乙)是在原告與配偶的住處內過夜。屋內有兒童玩具、夫妻公仔及合照;原告前往時當場撞見,該被告的回應是「我完全沒有碰過你的東西」。

若倘〔被告乙〕確不知悉〔原告配偶〕為有配偶之人,則其於原告……出現於〔住處〕時並遭質問時,應係感到訝異或驚慌失措並盡速聯繫〔原告配偶〕釐清情況,斷無不質疑此情,反與原告爭吵且出言回嗆之理。

其知情的證據,同時落入第一類(被告自身言行)與第二類(客觀環境)——當場的反應本身就是證據,而屋內陳設構成的環境更強化了推論。這正是為什麼「我不知道他已婚」不是一句萬用抗辯:它的成敗,取決於卷內有沒有與之矛盾的客觀素材。

七、元配在自己住家裝設設備取得的證據,法院會採用嗎?

在民事訴訟中,通常會採用。

被告乙主張原告以針孔設備竊錄、證據不應採用。法院援引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55 號民事判決意旨,認為民事訴訟中違法取得之證據並非一概無證據能力,並指出配偶違反忠誠義務行為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極為困難,最終仍採為證據。

民事訴訟並沒有如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那樣的證據排除規定。以「違法取證」作為主要答辯方向,風險甚高。它可以是附帶主張,但不宜是唯一的防線。

八、配偶已被免除責任,第三人可以少賠嗎?

可以,而且常常被忽略。

配偶與第三人對受害配偶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 185 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許多案件中,原告在離婚協議裡已經免除了配偶的賠償責任——這件事,原告不會主動在訴訟中提起。

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依民法第 280 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應平均分擔義務。因此,若原告已免除配偶的責任,第三人最多只需承擔一半的賠償金額。


常見問題(FAQ)

Q1: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了,還可以求償嗎?
可以。2020 年通姦罪除罪化是刑事責任的問題,不影響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配偶仍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第 195 條第 3 項,向第三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Q2:侵害配偶權大概可以請求多少賠償?
沒有法定公式。法院會依民法第 195 條,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交往期間長短、有無子女、對婚姻的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酌定。實務上常見的酌定範圍大致落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
Q3:只有牽手、擁抱、一起過夜,沒有性行為,也會構成嗎?
有可能。判斷標準不是「有沒有性行為」,而是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是否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的忠實目的。本案中牽手、十指緊扣、同遊過夜均被列入評價範圍。但同樣要記得——客觀行為成立,仍須主觀明知才會構成侵權。
Q4:我真的不知道對方已婚,要怎麼證明?
嚴格來說,你不需要證明自己不知情——是原告必須證明你知情。但實務上,被告仍應提出具體、可查證的交往經過(認識管道、對方的說法、雙方往來模式),以便與原告的證據進行比對、凸顯矛盾。空泛否認幾乎沒有效果。
Q5:對方拿我的 LINE 對話、監視器畫面當證據,我可以主張不能用嗎?
在民事訴訟中,這類主張的成功率偏低。民事訴訟沒有刑事訴訟的證據排除規定,法院會就取證手段的違法程度與證據的必要性進行權衡,配偶不忠行為的高度隱密性,通常使法院傾向採用。可作為附帶主張,不宜作為主要防線。
Q6:什麼時候會過時效?
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收到起訴狀?或想提起訴訟?

同案兩被告,結果天差地遠。策略對了,才能讓主張真正被法院採信。
歡迎聯繫本所,說明您的情況,由律師評估最適合的應對方向。

LINE 立即諮詢

免責聲明:本文所述為第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後續仍可能經上級審變更。內容依判決內容整理並稍加改寫,引用判決原文中之當事人代號,已以〔〕替換。個案情狀各異,本文不代表本所對任何案件之結果作出保證或預測,亦不構成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並提供完整卷證後評估。